法制小报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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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我们了解了《刑法》对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等的划分,那么今天,我们继续来了解一下未成年人常见的犯罪类型有哪些?分别有怎么样的量刑标准呢?内容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01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1997年刑法对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作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金融主管部门提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防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发放贷款,保障金融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适用时 也遇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一是对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难以认 定,损失是以立案时的损失还是以量刑时的损失计算,在实践中经常引起分歧。二是金融机构贷款有一系列程序,包括贷前调査、贷中审査、贷后检查等环节,一旦造成损失,应对哪个环节定罪难以界定,必须等违法发放贷款的损失产生以后, 才能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致使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带来了困难。为了维护金融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 一款、第二款作了相应的修改。   

 

第一款是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贷款是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将资金附条件地借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一种金融活 动。根据贷款用途,贷款可分为工商贷款、不动产贷款、消费者贷款、农业贷款 等;根据贷款的偿还期限,贷款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透支等;根据贷款的 保障程度,贷款可分为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等。加强信贷管理,对搞活经济、 发展宏观调控十分重要。一些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 定,发放人情贷款、关系贷款,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 了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为严厉打击这类犯罪,刑法规定了非法发放贷款罪。这次又以修正案的形式作出了相应的修改C根据本条规定,该罪有以下几个构 成要件: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银行”,是广义的,包括各商业银行以及其 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合资、外资银行。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 外的其他经营保险、信托投资、证券、外汇、期货、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的机构。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违反国家规 定”,主要是指违反有关贷款的法律、行政法规,如商业银行法等。关于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査。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商 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 质权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査。经商业银行审査、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商业银行贷 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 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果行为人违 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如不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的权属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而发放贷款,在向关系人提供贷款时采用了比普通贷款人更为优惠的条件,如要求关系人提供担保的数额低于对其他人要求的数额,或者对关系人发放的担保贷款所收取的利率比其他借款人低,贷款期限比其他借款人长等,就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3.行为人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必须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这是本罪修改后的犯罪构成的重要变化。相对于原条文的犯罪构成,又增加了“数额巨大”的规定。也就是说,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有两个结果性条款,任何一项结果成就,都可能构成本罪。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认定因违法发放贷款所造成的损失特别困难,单一以造成重大损失来认定犯罪,难以定性。“重大损失”,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由于行为人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致使贷款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收回的情况。   

 

根据本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款是对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从重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予以从重处罚。关于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即指违反上述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这里所说的“信用贷款”,是指银行不要求借款人提供任何的经济担保,只凭借款人可靠的信用发放的贷款。这里所说的“借款人可靠的信用”,主要是指借款人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能合理地、高效益地使用资金;有能力及时、足额地归还以往贷款,并能保证按期还本付息。这里所说的“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向银行提供具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担保,或者向银行提供物资,以银行票据、股票等实物抵押,以取得银行贷款。   

 

根据本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 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根据具体犯罪情节,在第一款 规定的两个量刑幅度内处以较违法向非关系人发放贷款行为更重的刑罚。   

 

第三款是关于单位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对单位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罚采用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判处刑罚。本条所说的“单位”,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有信贷业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对本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非法发放贷款的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人员,如银行的行长、信托投资公司的经理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具体实施非法发放贷款犯罪活动的主要执行人,如信贷员等。   

 

第四款是关于关系人范围的确定依据。   

 

根据本款的规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至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人的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由有关金融法规予以明确。这里所说的法规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

 

0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1997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主要是针对当时发生较多的一些金融 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办理存储业务,发放贷款的便利,收受储户存款,开出存 单,资金却不入帐,以银行名义为单位之间非法拆借巨额资金做担保,或者高息 吸收存款后私自放贷等逃避金融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作岀的规定。这一 规定为严惩这种新的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储户的合法利益和国家财产不 受损失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提出,目前有的金融 机构帐外经营的问题时有发生,由于是在帐外经营,它所造成的负债无法监控,潜在的风险难以预防,直接影响金融安全。原刑法条文“以牟利为目的”、“将资 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等规定存在适用范围小、实践中 难以认定等问题。考虑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行为,不仅 逃避了国家对金融机构运营资金的监管,造成潜在的金融风险,危害金融安全, 而且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只要数额巨大就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刑法修正案 (六)》对此作了如下修改:第一,删去了“以牟利为目的”的规定。这种犯罪的 牟利目的是不言而喻的,而且主观目的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证明。这种犯罪无论 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客观上都对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构成威胁,应当予以惩处。第二,删去了“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规定。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只是一种用途,不入帐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不同的结果,如个人侵吞、非法拆借、私自发放贷款、挪用等。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行为,就逃避了金融监管,扰乱了金融秩序,至于将这部分资金用于何种用途不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第三,增加了“数额巨大”这一犯罪构成要件。考虑到 在有些情况下,虽未达到数额巨大,但造成的损失是重大的,也应追究刑事责 任。因此,《刑法修正案(六)》同时保留了“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本罪具有 以下特征,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这 里所称“银行”,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信用 社、融资租赁机构、证券机构等具有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机构。2.行为人客观 上实施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是指违反金融 法律、法规,对收受客户的存款资金不如实记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帐 目,账目上反映不出这笔新增存款业务,或者帐目上的记载与出具给储户的存 单、存折上的记载不相符c 3.行为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 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至于什么是“数额巨大”,什么 是“重大损失”,需要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由司法解释加以规定。   

 

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本款规定之罪的,根据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和数额规 定了两档刑罚: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姓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款是对单位犯本罪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一些银行或者其他非银行 金融机构为本单位的小集体利益而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 帐的情况。根据本款的规定,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犯罪情节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0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第一款是对个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随着我国商 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中间业务迅猛发展,金融票证的开立和使用日益广泛。一 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不 仅可能为诈骗等犯罪提供条件和手段,给金融机构带来重大财产损失,而且破 坏了金融机构的声誉和信誉。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在实践中,对如何认定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较为困难。是否只包括给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损失、给金融机构 造成的社会损失、声誉和信誉损失能否计算在内;非法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 存单、资信证明,涉及金额巨大,但有的在案发时尚未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 失,还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损失“较大”、“重大”如何认定等。对这些问题由 于认识不一致,影响了对这类行为的追究,不能有效遏制违法出具金融票证行 为的发生。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刑法修正案(六)》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1997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 款作了修改,将“造成较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将“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 “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本款规定,构成该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银行”主要是指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 机构。   

 

2.行为人必须有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 资信证明的行为。本条所说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了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银行金融机构内部规定的一些重要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他人”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开证 人)的请求或者自己主动向一方(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如果受益人 满足了该书面约定的各项条款,开证银行即向受益人支付该书面约定的款项的 凭证。简单地说,信用证就是开证银行有条件地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凭证。“保函”是指银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为他人承担责任的担保文件,是重要的银行资 信文件。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提供担保服务,但是商业银行的 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提供担保;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 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如果人民银行或者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违 反规定擅自为他人出具保函,都属于本条所说的违反规定为他人岀具“保函”的情 形。违反规定出具“票据”,是指违反票据法、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为他人非法出具汇票、本票、支票的行为。“资信证明”是指证明个人或者单位 经济实力的文件,广义的资信证明包括票据、银行存单、房契、地契以及其他各种 产权证明等,此外,还包括由银行出具的有关财产方面的委托书、协议书等。   

 

3.行为人违规为他人出具金融票据,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 重”不仅包括给金融机构造成了较大损失,还包括虽然还没有造成较大损失,但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涉及金额巨大,或者多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等情形。如果行 为人有以上违反规定的行为,但被及时发现并制止,情节不严重的,可作为违法 行为处理,不宜以犯罪论处。至于具体什么是“情节严重”,由于个案情况不同, 实践情况比较复杂,本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以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 情况确定,也可以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司法解释。   

 

对本罪的处罚,本款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规定了两档刑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款是关于单位犯违规出具金融票据罪的刑事处罚规定。本条采用了双 罚制原则,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根据其犯罪情节,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刑罚,即情节严重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9年10月18日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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